证券市场程序化交易管理规定(试行)解读
1. 制定背景
1.1 概述
1.1 概述
- 程序化交易,是指通过计算机程序自动生成或下达交易指令在证券交易所进行证券交易的行为。
- 主要问题:中小投资者相对存在技术、信息和速度优势;策略趋同、交易共振加大市场波动。
1.2 法规沿革
1.2 法规沿革
- 2015年10月,证监会公开征求意见《证券期货市场程序化交易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 2019年,《证券法》修订,要求进行程序化交易应符合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
- 2020年,《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重申《证券法》要求。
- 2023年9月,证监会指导交易所建立程序化交易报告制度。
- 2024年4月,《国务院关于加强监管防范风险推动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发布,明确要出台程序化交易监管规定。
- 2024年5月11日,证监会发布《证券市场程序化交易管理规定(试行)》(以下简称《管理规定》),自2024年10月8日起施行。
2. 适用范围
- 程序化交易,是指通过计算机程序自动生成或下达交易指令在证券交易所进行证券交易的行为。
- 程序化交易投资者,包括私募基金管理人、证券公司客户、使用交易单元的公募基金管理人、保险机构等。
3. 程序化交易报告
3.1 报告信息范围
3.1 报告信息范围
- 账户基本信息、账户资金信息、交易信息、交易软件信息等。
- 报告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应及时进行变更报告。
3.2 确认后方可进行程序化交易
3.2 确认后方可进行程序化交易
- 证券公司的客户:向证券公司报告信息,经确认后方可进行程序化交易。
- 证券公司、使用交易单元的机构:向证券交易所报告信息,经确认后方可进行程序化交易。
3.3 证券交易所职权
3.3 证券交易所职权
- 及时确认报告信息。
- 定期开展数据筛查,比对交易行为和交易策略、频率等信息。
- 对相关机构和个人进行现场或非现场检查,对报告信息与交易行为不符等情况进行重点检查。
4. 交易监测和风险管理
4.1 异常交易监控
4.1 异常交易监控
- 证券交易所对程序化交易实行实时监测监控。
- 重点监控内容包括短时间内申报、撤单的笔数、频率,大笔、连续或密集申报并成交等。
4.2 券商的客户管理职责
4.2 券商的客户管理职责
- 签订委托协议,界定双方权利义务。
- 监控交易行为,及时识别、管理和报告客户涉嫌异常交易的行为。
4.3 机构的合规风控
4.3 机构的合规风控
- 制度建设:机构应就程序化交易制定专门的业务管理和合规风控制度。
- 合规审查:机构负责合规风控的责任人员,应负责对程序化交易的合规性进行审查、监督和检查。
4.4 突发性事件应急处置
4.4 突发性事件应急处置
- 突发性事件包括不可抗力、意外事件、重大技术故障等。
- 投资者应及时报告,证券公司应立即采取相应措施,证券交易所应明确采取相关措施的具体程序和要求。
5. 信息系统管理
5.1 技术系统
5.1 技术系统
- 技术系统应具备验资验券、权限控制、阈值管理、异常监测、错误处理、应急处置等功能。
- 已按照要求进行充分测试,并报告测试记录。
5.2 公平分配
5.2 公平分配
- 对频繁发生异常交易、程序化交易系统发生重大技术故障或者违反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的客户,证券公司不得向其提供主机托管服务。
5.3 增值行情信息费用
5.3 增值行情信息费用
- 使用证券交易所增值行情信息的,应按规定缴纳费用。
- 对申报、撤单的笔数、频率达到一定标准的程序化交易,证券交易所可提高收费标准。
6. 高频交易
6.1 定义
6.1 定义
- 具备短时间内申报、撤单的笔数、频率较高,日内申报、撤单的笔数较高等特征的程序化交易。
- 证券交易所应明确并适时完善高频交易的认定标准。
6.2 增加报告信息
6.2 增加报告信息
- 投资者需额外报告高频交易系统服务器所在地、系统测试报告、系统发生故障时的应急方案等信息。
6.3 差异化收费
6.3 差异化收费
- 证券交易所可对高频交易实施差异化收费,适当提高交易收费标准,并可收取撤单费等其他费用。
6.4 重点监管
6.4 重点监管
- 证券交易所对高频交易行为实施重点监管。
- 高频交易投资者发生异常交易行为的,证券交易所按规定从严管理。
7. 建议
- 落实合规风控:制定专门的业务管理和合规风控制度,建立程序化交易指令审核机制,完善监控系统。
- 关注报告事项:交易信息报告,突发性事件报告,技术系统测试报告。
- 信息技术管理:核验技术系统功能,按交易所规定及时测试。
- 存量券商委托协议:根据证券业协会范本更新协议,及时调整申报、撤单的笔数、频率的收费标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