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递市场管理办法修订解读
1. 修订背景
1.1 快递业发展现状
1.1.1 快递业发展速度
- 近年来,我国快递业保持高速增长,业务量已突破1200亿件。
- 快递业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中发挥着重要作用,是重要的社会基础设施。
1.1.2 快递业面临的问题
- 快递市场规模逐步壮大,市场经营秩序需要规范。
- 快递业绿色发展成为迫切需求,需要健全相关制度体系。
- 快递业安全管理特别是保护用户个人信息安全,需要强化制度约束。
1.2 修订必要性
1.2.1 适应行业发展
- 随着快递业发展,新情况、新问题不断出现,需要完善制度设计。
- 加强市场经营秩序规范,促进快递业高质量发展。
1.2.2 强化安全与环保
- 加强快递业安全管理,保护用户个人信息安全。
- 促进快递业绿色发展,落实环境保护义务。
2. 制度架构
2.1 指导思想
2.1.1 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
- 修订工作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
- 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
2.1.2 问题导向
- 聚焦快递业在服务质量、运行安全、市场秩序等方面的问题。
- 有针对性地健全相关制度安排。
2.2 章节架构
2.2.1 总则
- 阐明立法目的和立法依据,明确适用范围和对象。
- 规定有关原则性要求。
2.2.2 发展保障
- 根据上位法精神,对促进快递业发展相关要求作出规定。
2.2.3 绿色低碳发展
- 对快递企业践行绿色发展要求,落实环境保护义务作出规定。
2.2.4 市场秩序
- 进一步明确快递市场准入管理要求,强化市场主体合规经营义务。
2.2.5 快递服务
- 规范服务作业,提升服务质量等对快递企业作出规定。
2.2.6 安全发展
- 强化快递安全管理要求,重点就加强用户个人信息安全保护作出规定。
2.2.7 监督管理
- 规定了有关执法检查措施。
2.2.8 法律责任
- 规定了违法行为的罚则。
2.2.9 附则
- 明确了《办法》施行日期。
3. 主要内容
3.1 发展保障
3.1.1 发展规划
- 根据上位法要求和党中央、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在快递业发展规划制定方面作出规定。
3.1.2 快件进出境设施建设
- 快件进出境设施建设,提升快递服务效率。
3.1.3 城乡快递服务基础设施建设
- 支持、引导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在城乡设置快件收投服务场所和智能收投设施。
3.2 绿色发展
3.2.1 绿色发展原则
- 规定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坚持绿色低碳发展,落实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制度。
3.2.2 绿色包装
- 有效节约资源,避免过度包装,鼓励快递企业开展绿色设计,选择绿色材料。
3.3 总部企业统一管理责任
3.3.1 统一管理责任
- 细化总部快递企业对所属快递服务网络的统一管理责任内容。
3.3.2 安全保障统一管理
- 总部快递企业实施安全保障统一管理的有关责任义务。
3.4 快递服务行为规制
3.4.1 诚信经营原则
-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公示服务事项。
3.4.2 服务质量管理
- 细化企业服务质量管理和作业规范要求。
3.5 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
3.5.1 安全生产责任制
- 企业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保障生产作业场地安全。
3.5.2 从业人员安全培训
- 强化从业人员安全培训,建立维护服务网络稳定工作机制。
3.6 市场秩序管理
3.6.1 规范市场秩序
- 加强快递市场秩序规范治理,对扰乱市场秩序的问题进行制度规范。
3.6.2 快递市场秩序管理要求
- 进一步明确快递市场准入管理要求,强化市场主体合规经营义务。
3.7 快递运单及码号管理
3.7.1 快递运单管理制度
- 规定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建立快递运单管理制度。
3.7.2 快递运单信息安全
- 采取加密、去标识化等安全技术措施保护快递运单信息安全。
4. 创新和亮点
4.1 适用范围扩大
4.1.1 服务对象扩大
- 《办法》适用范围不仅限于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还适用于使用快递服务的消费者和对快递市场实施监督管理的邮政管理部门。
4.1.2 快递服务范围明确
- 明确了快递服务的地域范围,以建制村、社区为基本单元。
4.2 全方位强调安全快递
4.2.1 安全生产责任制
- 强调了快递企业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义务。
4.2.2 快递企业主要负责人的安全责任
- 突出了快递企业主要负责人的安全责任。
4.2.3 企业总部的安全责任
- 明确了企业总部的安全责任。
4.2.4 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 明确了对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4.2.5 分拨中心的安全防范措施
- 细化了分拨中心的安全防范措施。
4.2.6 信息安全制度和用户个人信息保护措施
- 规定了信息安全制度和用户个人信息保护措施。
4.2.7 快递行业协会在安全经营方面的自律要求
- 规定了快递行业协会在安全经营方面的自律要求。
4.3 全方位强调总部责任
4.3.1 总部快递企业界定
- 界定了总部快递企业。
4.3.2 总部的统一管理责任
- 确定了总部的统一管理责任和具体要求。
4.3.3 总部的服务网络稳定责任
- 明确了总部的服务网络稳定责任。
4.3.4 总部对加盟商的安全保障责任
- 明确了总部对加盟商在反恐、禁毒、安全生产、寄递安全、网络与信息安全、应急管理等方面的安全保障责任。
4.4 全方位强调绿色快递
4.4.1 快递企业的生态环境保护责任
- 规定了快递企业的生态环境保护责任,要求推进快递包装的绿色化。
4.4.2 快递包装绿色化
- 要求快递企业优化包装结构,全链条推进快递包装绿色化。
4.4.3 快递包装复用比例
- 要求快递企业积极回收利用包装物,不断提高快递包装复用比例。
4.4.4 快递包装的循环化、减量化、无害化
- 推进快递包装的循环化、减量化、无害化,避免过度包装。
4.4.5 快递行业协会在绿色经营方面的自律要求
- 规定了快递行业协会在绿色经营方面的自律要求。
4.4.6 引导消费者使用绿色包装和减量包装
- 引导消费者使用绿色包装和减量包装。
4.5 消费者责任
4.5.1 遵守禁限寄规定
- 消费者应当遵守禁限寄规定。
4.5.2 提供必要信息
- 消费者应当向快递企业提供收件人和寄件人的信息,提供寄递物品的信息。
4.6 行业协会职责
4.6.1 行业自律
- 快递行业协会应维护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末端网点和快递员的合法权益。
4.6.2 快递服务品牌明示
- 快递企业可书面要求电商平台明示快递服务品牌,保护消费者知情权。
4.6.3 调解纠纷
- 邮政管理部门对消费者和快递企业之间纠纷进行调解。
4.7 快递员责任
4.7.1 未经同意不上门投递
- 未经消费者同意不上门投递时快递企业的行政责任。
4.7.2 未经同意代为确认收到快件
- 未经消费者同意代为确认收到快件,或者未经消费者同意擅自使用智能快件箱、快递服务站等方式投递快件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5. 解读原文
5.1 总则
5.1.1 立法目的和依据
- 明确立法目的和依据,保障快递服务质量和安全,维护用户、快递从业人员和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快递业健康发展。
5.1.2 适用范围
- 明确适用范围,包括从事快递业务经营、使用快递服务以及对快递市场实施监督管理的单位和个人。
5.1.3 经营快递业务企业的义务
- 规定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序良俗,依法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为用户提供迅速、准确、安全、方便的快递服务。
5.1.4 统一管理责任
- 明确两个以上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使用统一的商标、字号、快递运单及其配套的信息系统的,应当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各自的权利义务,遵守共同的服务约定。
5.1.5 用户使用快递服务的义务
- 规定用户使用快递服务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禁止寄递或者限制寄递物品的规定,真实、准确地向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提供使用快递服务所必需的信息。
5.1.6 邮政管理部门的职责
- 明确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管理机构及省级以下邮政管理机构的职责。
5.1.7 快递行业组织的职责
- 明确快递行业组织应当维护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快递末端网点和快递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制定快递行业规范公约,加强行业自律。
5.1.8 绿色低碳发展原则
- 规定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坚持绿色低碳发展,落实生态环境保护责任。
5.2 发展保障
5.2.1 快递业发展规划
- 明确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管理机构制定快递业发展规划的职责。
5.2.2 快件收投服务场所和智能收投设施建设
- 支持、引导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在城乡设置快件收投服务场所和智能收投设施。
5.2.3 进出境快件处理中心建设
- 支持建设进出境快件处理中心,在交通枢纽配套建设快件运输通道和接驳场所,优化快递服务网络布局。
5.2.4 创新快递商业模式和服务方式
- 支持创新快递商业模式和服务方式,引导快递市场新业态数字化、智能化、规范化发展,加强服务质量监督管理。
5.3 绿色低碳发展
5.3.1 引导用户使用绿色包装和减量包装
- 邮政管理部门应当引导用户使用绿色包装和减量包装,鼓励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开展绿色设计、选择绿色材料、实施绿色运输、使用绿色能源。
5.3.2 优化包装结构
-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加强包装操作规范,优化包装结构,优先使用产品原包装,在设计、生产、销售、使用等环节全链条推进快递包装绿色化。
5.3.3 优先采购环保产品
-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优先采购有利于保护环境的产品,使用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的包装产品,不得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塑料制品。
5.3.4 积极回收利用包装物
-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积极回收利用包装物,不断提高快递包装复用比例,推广应用可循环、易回收、可降解的快递包装。
5.4 市场秩序
5.4.1 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范围
- 明确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在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范围内依法经营快递业务,不得超越许可的业务范围和地域范围。
5.4.2 不得委托未取得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的企业经营快递业务
- 明确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不得以任何方式委托未取得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的企业经营快递业务。
5.4.3 总部快递企业的统一管理责任
- 明确总部快递企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对使用其商标、字号、快递运单及其配套的信息系统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实施统一管理,履行统一管理责任。
5.4.4 禁止实施的行为
- 明确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不得实施明知他人从事危害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活动仍配合提供快递服务、违法虚构快递服务信息、出售、泄露或者非法提供快递服务过程中知悉的用户信息等行为。
5.5 快递服务
5.5.1 服务事项公示或公布
- 明确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门户网站、营业场所公示或者以其他明显方式向社会公布其服务种类、服务地域、服务时限、营业时间、资费标准、快件查询、损失赔偿、投诉处理等服务事项。
5.5.2 服务地域范围明确
- 明确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公示或者公布的服务地域,应当以建制村、社区为基本单元,明确服务地域范围。
5.5.3 电子商务经营者明示快递服务品牌
- 明确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为电子商务经营者交付商品提供快递服务的,应当书面告知电子商务经营者在其销售商品的网页上明示快递服务品牌,保障用户对快递服务的知情权。
5.5.4 服务合同
- 明确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提供快递服务,应当与寄件人订立服务合同,明确权利和义务。
5.5.5 快件查询信息
- 明确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采取有效技术手段,保证用户、邮政管理部门能够通过快递运单码号或者信息系统查知快件的相关信息。
5.5.6 服务质量管理制度和业务操作规范
- 明确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建立服务质量管理制度和业务操作规范,保障服务质量。
5.5.7 快件投递服务
- 明确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投递快件,应当告知收件人有权当面验收快件,查看内件物品与快递运单记载是否一致。
5.5.8 无法投递快件的处理
- 明确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处理无法投递又无法退回的快件,并建立无着快件的核实、保管和处理制度。
5.5.9 用户投诉申诉处理制度
- 明确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用户投诉申诉处理制度,依法处理用户提出的快递服务质量异议。
5.6 安全发展
5.6.1 安全生产责任制
- 明确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履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安全生产义务。
5.6.2 收寄验视、实名收寄、安全检查和禁止寄递物品管理制度
- 明确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遵守收寄验视、实名收寄、安全检查和禁止寄递物品管理制度。
5.6.3 新建快件处理场所投入使用报告
- 明确新建快件处理场所投入使用的,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按照邮政管理部门的规定报告。
5.6.4 使用快件处理场所的规定
- 明确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使用快件处理场所,应当遵守的安全规定。
5.6.5 用户个人信息保护
- 明确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获取用户个人信息的范围,应当限于履行快递服务合同所必需,不得过度收集用户个人信息。
5.7 监督管理
5.7.1 邮政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
- 明确邮政管理部门对快递市场实施监督管理应当公开、公正,鼓励公平竞争,支持高质量发展,加强线上线下一体化监督管理。
5.8 法律责任
5.8.1 违法行为的罚则
- 明确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不得实施违法行为,否则将面临相应的法律责任。
5.9 附则
5.9.1 施行日期
- 明确《办法》的施行日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