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案例,原被告监护人责任纠纷案
1. 案件概述
1.1 案件受理
- 本案于2019年11月6日受理,于2019年11月12日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到庭参加了诉讼。
- 案件现已审理终结。
1.2 原告诉称
- 原被告于2015年4月13日办理结婚登记,2015年7月31日生育王怡凯,2017年5月27日原被告登记离婚。
- 因欠缺法律知识,原被告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儿子由原告抚养,儿子户口在被告名下,造成矛盾。
- 现儿子上幼儿园,原告作为监护人,需要将儿子户口办在原告名下,公安机关未能办理上户手续,离婚协议又不能更改,这对儿子非常不利。
- 诉请确认儿子王怡凯随原告生活合法有效,让被告履行监护人责任,配合有关部门给儿子办理上户事宜,维护未成年人接受义务教育的合法权益。
1.3 原告陈述
- 原告想将儿子的户口迁至原告现住址长治市潞城区翟店镇南天贡村东北3巷104号,但公安机关不仅不给办理,而且声明如果办理必须被告同意、法院下达调解书才行,因此原告诉讼形成本案。
- 儿子从出生至今都是跟随原告生活。
- 原被告离婚后共同生活了1年,想复婚但未实现,原告便带着孩子回到了潞州区的娘家。
- 原告提供《离婚协议书》、《原告常驻人口登记卡》、《儿子出生医学证明》、《王庆军的离婚证》。
1.4 被告辩称
- 被告承认原告陈述属实,认可原告证据。
- 被告同意变更儿子户口随原告,被告愿和原告一起公安机关变更儿子户口手续,但公安机关声明必须要法院的调解书,这才形成了本次起诉。
2. 案件分析
2.1 归责原则
- 根据《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的规定,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是过错责任原则。
- 在本案中,原被告在离婚协议中未妥善处理儿子户口问题,导致原告无法将儿子户口办在原告名下,构成过错。
2.2 构成要件
- 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包括:违法行为、损害事实、因果关系、主观过错。
- 在本案中,原被告的违法行为(离婚协议中的疏忽)与损害事实(儿子户口问题)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且原被告存在主观过错(法律知识的欠缺)。
2.3 被告的抗辩事由
- 被告承认过错,但表示愿意配合原告办理儿子户口手续,但因公安机关的要求而无法实施。
- 被告的抗辩事由表明,虽然存在过错,但被告愿意承担责任并采取措施解决问题。
2.4 认定被告承担侵权责任的法律依据
- 根据《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的规定,侵权行为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包括停止侵害、消除危险、赔偿损失等。
- 在本案中,被告作为侵权行为人,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包括配合原告办理儿子户口手续,以消除损害事实。
2.5 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 本案体现了《民法典》对未成年人权益的保护,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 法院应当依法判决被告履行监护人责任,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3. 普法宣传
3.1 普法重要性
- 通过本案,普及《民法典》中关于监护人责任的相关规定,提高公众的法律意识。
- 加强对未成年人的保护,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的合法权益。
3.2 普法内容
- 普及《民法典》中关于监护人责任的规定,特别是关于未成年人的权益保护。
- 教育公众在处理离婚等家庭事务时,应当依法妥善处理子女抚养和户口问题,避免类似问题的发生。
3.3 普法方式
- 通过媒体、网络平台等渠道,普及《民法典》中关于监护人责任的相关规定。
- 举办法律讲座、研讨会等活动,邀请法律专家对监护人责任进行解读和讨论。
3.4 普法效果
- 通过普法宣传,提高公众的法律意识,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 加强未成年人的保护,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的合法权益。
4. 结论
-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监护人责任纠纷案,涉及《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的相关规定。
- 法院应当依法判决被告履行监护人责任,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 通过普法宣传,提高公众的法律意识,加强未成年人的保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