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护就业权益
1. 提高维权能力
1.1 劳动者的一般劳动权益
1.1.1 劳动报酬权
- 劳动报酬权是指劳动者依照劳动法律关系,履行劳动义务,由用人单位根据按劳分配的原则及劳动力价值支付报酬的权利。
1.1.2 休息休假权
- 《劳动合同法》规定了用人单位不得强迫劳动者加班,《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规定符合条件的职工均可以享受新年休假,以保障劳动者的休息和休假权利。
1.1.3 劳动保护权
- 劳动保护权,也称“职业安全卫生权”,是指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应该得到用人单位的保障以防止发生伤亡事故和职业病的权利。
1.2 择业过程中享有的权利
1.2.1 接受就业指导权
- 就业工作对毕业生来说意义重大。就业指导工作会直接影响毕业生的职业生涯规划、就业方向、就业意识、就业技巧等。我国《高等教育法》规定“高等学校应当为毕业生、结业生提供就业指导和服务”。
1.2.2 就业信息知情权
- 就业信息知情权是指毕业生有权从学校、社会、国家获得及时有效的就业信息服务,就业信息知情权包括三方面的含义:①信息公开;②信息及时;③信息全面。
1.2.3 接受就业推荐权
- 学校推荐毕业生应做到以下几个方面:①如实推荐;②公正推荐;③择优推荐。
1.2.4 择业自主权和择业的知情权
- 择业自主权即毕业生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愿就业,有权决定自己是否就业、何时就业、何地就业、从事何种职业等,学校、其他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干涉。
1.2.5 平等就业权
- 不因民族、种族、性别、信仰、身体条件、社会出身等条件受到就业歧视或被排斥取消、损害其就业权益。
1.2.6 违约求偿权
- 用人单位、毕业生和学校的三方协议一经签订,任何一方不得违约。如果用人单位无故解除协议或不履行协议内容,则毕业生有权要求用人单位承担违约责任,也有权要求用人单位对其所造成的损失给予赔偿。
1.2.7 户口档案保存权
- 毕业生自毕业之日起,在择业期内如果没有找到合适的用人单位,没有和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书,也没有因回生源地自主择业、出国等情况而办理人事代理手续、则有权将档案和户口保存在学校,学校应当对毕业生的学籍档案和户籍证明进行妥善保管,且不能向毕业生收取费用。择业期满后,学校就不再承担此义务。一般来讲,高校毕业生的择业期为两年。
1.3 招聘面试阶段常见陷阱
1.3.1 岗位名不副实
- 虚饰岗位是求职者遭遇的虚假广告中的一种,即用好听的新名词、新念包装岗位,并称薪资福利都很好,实际上就是让人去推销产品、进行公关等。
1.3.2 以招聘为名,窃取劳动成果
- 有些单位以招聘为名,在收集求职者资料和组织面试的过程中,要求求职者进行成果展示,并以此窃取求职者的劳动成果。
1.3.3 利用“见习”,使用廉价劳动力
- 用人单位发布工作性质为“合同制”的招聘信息,与求职者签订的却不是劳动合同而是见习协议,并将招聘信息中承诺的薪资改为见习补贴。
1.3.4 招聘员工当客户
- 近九年来,部分投资咨询公司在录用求职者至“期货交易员”的岗位后,要求每位录用者参加为期数天的培训,并在培训后自付一定费用开户进行实盘操作。
1.3.5 招聘收费名目多
- 国家劳动和人事等有关部门规定,用人单位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应聘者收取报名费、抵押金、保证金等费用,员工的培训费用应当从企业成本中支出。
1.3.6 虚假广告
- 还有一些企业在招聘会上为了招到条件较好的毕业生,会夸大或隐瞒自己的某些情如果毕业生在这种企业上浪费时间,可能会错失良机,错过真正适合自己的公司或岗位。
1.3.7 就业歧视
- 我国《劳动法》第12条规定;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不同而受歧视。但是,在实际生活中,就业歧视却随处可见,常见的歧视行为包括以下几种。
1.3.8 侵害应聘者的知情权和隐私权
- 面试时,企业通常会向学生提出各种问题,以了解学生的情况,而当学生提出问题询问企业情况时,某些企业就会回避问题甚至以此为由迁怒于学生,这类情况都是违反《劳动合同条例》中“劳动者在订立劳动合同前,有权了解用人单位相关的规章制度、劳动条件、劳动报酬等情况,用人单位应当如实说明”的条款的。
1.4 就业过程中的权益维护
1.4.1 高校毕业生的毕业流程
1.4.2 Offer 与就业协议书
1.4.2.1 Offer
- Offer 的全称是“0ffer Leter”,也叫“录用信”或“录取通知”,或称为“要约函”。
- Offer 只是一种单方的意向书,并未达成对双方的约束。
1.4.2.2 就业协议书
- 《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简称“就业协议书”或“三方协议”,是为明确毕业生、用人单位、毕业生所在学校三方在毕业生就业工作中的权利和义务,经协商签订的协议。
- 就业协议书是学校统计就业率的根据,经学生个人签订后盖章,一共三份,学校一份、个人一份、单位一份。
1.4.3 关于劳动合同里的“试用期’
1.4.3.1 什么是试用期
- 劳动者自用工之日起即可产生劳动关系。试用期是指在劳动合同期限内,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是否合格进行考核、劳动者对用人单位是否符合自己要求也进行考核的期限,是双方的一种双向选择。
1.4.3.2 试用期期间的工资和社保情况
- 工资:我国《劳动合同法》对试用期劳动者的工资水平也做出了保障,其中指出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重申试用期工资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1.4.3.3 试用期的时间和试用期的解除
- 合同期不满3个月,不得约定试用期。
1.4.3.4 试用期与实习期的不同点
1.4.3.5 签订协议时需注意的地方
- 违约金。毕业生在毕业前需要与单位签订《就业协议书》,也就是我们常说的三方协议。这个协议并不是随便签订的,当毕业生违约时,需要支付赔偿金,因此,在签订劳动关系合同时,一定要仔细看好再签字。
1.4.3.6 就业协议的解除
1.4.3.7 违约责任及毕业生违约的后果
1.5 就业后的劳动保护
1.5.1 “五险一金”政策的解读
- “五险一金”是指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和住房公积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