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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中煤能源集团有限公司供应商廉洁合规管理办法
1. 总则
1.1 制定背景
1.1.1 加强供应商廉洁合规管理的必要性
- 为了防范商业贿赂行为,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中国中煤能源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制定了本办法。
- 本办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国中煤能源集团有限公司招标管理办法》、《中国中煤能源集团有限公司物资及生产服务采购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集团公司实际,旨在加强供应商廉洁合规管理。
1.1.2 适用范围
- 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股份公司及所属全资子(分)公司、控股公司和集团公司及所属企业行使企业管理权的公司。
- 其他单位可参照执行本办法。
1.2 定义与原则
1.2.1 供应商定义
- 本办法所称“供应商”包含为集团公司提供生产经营和基本建设所需工程、货物、服务的承包商、制造商、经销商、代理商、服务商等。
1.2.2 廉洁合规原则
- 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坚持诚实守信原则,恪守商业道德。
- 坚持公开、公正、诚信、透明的原则(商业秘密和合同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不得损害国家和集团公司利益。
- 不得以任何形式索要或接受供应商提供的回扣、礼金、礼品、有价证券和个人费用报销。
- 不得私自参加供应商安排的宴请,不得私自接受供应商提供的通讯、交通工具和办公用品。
- 不得向供应商泄露谈判中的商业秘密。
- 不得要求或者接受供应商以住房装修、婚丧嫁娶、家属及其他亲属的工作安排、出国出境、旅游等为理由所提供的方便。
- 不得以任何理由向供应商推荐物资供应单位、工程承包或劳务分包单位,合同另有约定除外。
- 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相关制度规定的其他廉洁合规规定。
2. 供应商廉洁合规管理程序
2.1 准入程序
2.1 准入程序
- 集团公司及所属企业在选择供应商时,应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集团公司相关制度的规定,严格履行准入程序。
2.2 分级管理
2.2 分级管理
- 集团公司与所属企业按照分级管理原则,开展供应商廉洁合规管理工作,包括供应商招标、准入、履约及考评等。
2.3 公开选择供应商
2.3 公开选择供应商
- 集团公司及所属企业在供应商寻源过程中,应优先采用公开招标、公开询价等方式,面向社会公开选择供应商,从源头上规避廉洁风险。
2.4 签订承诺书与协议
2.4 签订承诺书与协议
- 集团公司及所属企业在与供应商缔结商务合作合同时,必须同时签订《供需双方廉洁互保协议》。
3. 供应商廉洁合规监管
3.1 监管机构
3.1 监管机构
- 集团公司及所属企业各级工程建设和采购管理部门是供应商廉洁合规日常工作归口管理部门,依据本办法及其他相关制度,行使分级监督管理权。
3.2 监管体系
3.2 监管体系
- 各级供应商管理部门负责建立供应商监管体系,提醒供应商积极配合做好反腐倡廉工作。
3.3 “黑名单”管理机制
3.3 “黑名单”管理机制
- 集团公司建立“黑名单”管理机制,统一对供应商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备案管理,并在集团公司内部进行公示。
3.4 重要节日监管
3.4 重要节日监管
- 各级工程建设和采购管理部门要加强重要节日与供应商来往监管,突出相关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警示教育,及时纠正、制止、举报供应商违纪行为。
4. 违规处罚
4.1 违规行为处理
4.1 违规行为处理
- 各级纪检监察部门负责供应商举报案件受理、查办和处分处理工作,涉嫌违规违纪违法的,按规定通报处理结果。
4.2 追责工作
4.2 追责工作
- 供应商涉嫌存在违反廉洁合规规定并被纪检部门或司法机关查实的,相关职能部门应及时通知供应商并组织开展后续追责工作。
4.3 经济处罚与合同解除
4.3 经济处罚与合同解除
- 供应商有违反廉洁合规规定行为的,应采取包括但不限于限期整改、经济处罚、解除合同、限制准入、追究法律责任等措施,以维护集团公司的合法权益。
4.4 责任追究
4.4 责任追究
- 集团公司及所属企业工作人员违反廉洁合规规定的,经责任认定后,给予相应问责:
- 违反廉洁合规规定情节轻微的,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诫勉谈话、通报、调离、降职等处理。
- 违反廉洁合规规定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撤职处分(一般按普通员工使用处理);对主管责任人给予行政记大过或行政撤职处分(一般按降一级使用处理);对负有领导责任的相关责任人(含领导班子成员)给予行政警告或行政记过处分。
- 违反廉洁合规规定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重大经济损失的,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开除处分(解除劳动合同);对主管责任人给予行政撤职处分(一般按普通员工使用处理);对负有领导责任的相关责任人(含领导班子成员)给予行政记大过或行政撤职处分(一般按降一级使用处理)。
- 被追究的责任人是中共党员的,给予相应的党纪处分。
- 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5. 附则
5.1 解释权
5.1 解释权
- 本办法由集团公司负责解释。
5.2 实施时间
5.2 实施时间
-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