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中煤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关于违反集团公司制度规定责任追究办法
1. 总则
1.1 制定背景
1.1.1 贯彻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
- 为加强党中央、国务院、国务院国资委和中国中煤能源集团有限公司的决策部署和规章制度的落实和执行,制定本办法。
- 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的意见》等有关法规和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1.1.2 责任追究原则
- 依法合规、违规必究,分级组织、分类处理,客观公正、责罚恰当,惩教结合、纠建并举。
1.2 适用范围
1.2 适用范围
- 主要对违反集团公司各项制度规定,搞变通和规避的,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的相关责任人实施责任追究。
- 适用于集团公司、股份公司管理的企业领导人员及各级管理人员,所属全资子(分)公司、控股公司和集团公司及所属企业行使管理权的企业各级管理人员。
2. 责任认定
2.1 责任分类
2.1 责任分类
- 违规责任分为直接责任、主管责任和领导责任。
- 直接责任:违反规定,未履行或者未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不良影响起决定性直接作用时应当承担的责任。
- 主管责任:违反规定,未履行或者未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不良影响应当承担的责任。
- 领导责任:违反规定,未履行或者未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不良影响应当承担的责任。
2.2 企业负责人责任
2.2 企业负责人责任
- 企业负责人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直接责任:
-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企业内部管理规定;
- 授意、指使、强令、纵容、包庇下属人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企业内部管理规定;
- 未经民主决策、相关会议讨论或文件传签、报审等规定程序,直接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事项;
- 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直接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事项;
- 将按有关法律法规制度应作为第一责任人(总负责)的事项、签订的有关目标责任事项或应当履行的其他重要职责,授权(委托)其他领导干部决策且决策不当或决策失误的;
- 其他失职、渎职和应当承担直接责任的行为。
3. 责任追究处理
3.1 责任追究方式
3.1 责任追究方式
- 组织处理、行政处分、禁入限制、移送司法机关等。
- 组织处理:批评教育、责令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诫勉、停职、调离工作岗位等。
- 行政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撤职、开除(解除劳动合同)等。
- 禁入限制:5年内或者终身不得在集团公司及所属企业被聘用。
- 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依据国家有关法律规定,移送司法机关依法查处。
3.2 责任追究处理程序
3.2 责任追究处理程序
- 根据违规行为的问题性质、情节情况、涉及金额和影响程度,经过核实和责任认定后,将按照以下方式处理:
- 违规行为情节较轻的,对相关责任人给予批评教育、责令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诫勉、调离工作岗位等处理或给予行政警告、行政记过处分。
- 违规行为情节严重的(包括涉及金额在相应规章制度规定金额的5倍以内的,含5倍),对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撤职处分(一般按普通员工使用处理或降一级使用处理);对主管责任人给予行政撤职处分(一般按降一级使用处理)或行政记大过处分;对领导责任人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或行政记过处分。
- 违规行为情节特别严重的(包括涉及金额在相应规章制度规定金额的5倍以上的),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开除(解除劳动合同)处分;对主管责任人给予行政撤职处分(一般按普通员工使用处理);对领导责任人给予行政撤职处分(一般按降一级或降两级使用处理,不再担任企业领导班子成员)。
4. 责任追究组织实施
4.1 工作程序
4.1 工作程序
- 发现和受理、调查和认定、追究和处理、整改和完善。
- 发现和受理:发现违规行为问题或收到有关违规行为举报应当受理。受理部门可以是业务主管部门,也可以是监督检查部门,受理部门应当提出初步意见,属于责任追究范围的,应当及时启动责任追究工作。
- 调查和认定:由纪检监察部门或相关业务部门成立联合调查组进行核查,形成初核报告。
- 追究和处理:根据初核情况,构成违规违纪的依照有关规定,按照管理权限和有关程序对有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和处理。
- 整改和完善:出现问题的企业应当认真总结,汲取教训,制定整改方案,落实整改措施,堵塞管理漏洞,建立健全防范的长效机制。
4.2 责任追究异议处理
4.2 责任追究异议处理
- 受到责任追究的责任人对责任追究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在责任追究处理决定下达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可向作出责任追究的组织提出申请复查,也可向有关上级组织提出申诉。复查过程、提出申诉不影响责任追究处理决定的执行。
5. 附则
5.1 解释权
5.1 解释权
- 本办法由集团公司负责解释。
5.2 施行日期
5.2 施行日期
- 本办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