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依法依规做好新时代升规纳规工作
1. 统计工作面临的新形势
1.1 5个前所未有
1.1.1 中央和省领导对统计工作重视程度前所未有
- 中央和省领导对统计工作的高度重视,体现了统计工作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地位。
1.1.2 社会各方对统计数据高度关注程度前所未有
- 社会各方对统计数据的关注,反映了统计数据在决策支持和社会监督中的重要作用。
1.1.3 统计过程呈现开放透明程度前所未有
- 统计过程的开放透明,有助于提高统计数据的公信力和统计工作的透明度。
1.1.4 统计任务面临异常艰巨复杂形势前所未有
- 统计任务的复杂性,要求统计工作必须与时俱进,不断创新和改进。
1.1.5 统计执法监督力度前所未有
- 统计执法监督力度的加大,体现了依法统计、依法治统的要求。
1.2 4个新变化
1.2.1 统计法治监督渠道出现新变化
- 统计法治监督渠道的变化,增强了监督的多元化和有效性。
1.2.2 统计执法监督力量发生了新变化
- 统计执法监督力量的增强,提升了统计执法的效率和效果。
1.2.3 执法结果运用呈现新变化
- 执法结果运用的创新,进一步规范了统计严重失信企业的信用管理。
1.2.4 执法监督形式有了新变化
- 执法监督形式的丰富,提高了统计执法的灵活性和适应性。
1.3 近年国家、省统计违法案件情况
1.3.1 国家层面
- 国家统计局通报的山东烟台和安徽芜湖市经济普查违法案件,反映了统计违法行为的严重性。
1.3.2 省级层面
- 省内发生的统计违法案件,展示了统计执法的紧迫性和必要性。
2. 习近平法治思想在统计工作中的体现
2.1 近年来中央印发的统计改革文件
2.1 近年来中央印发的统计改革文件
- 中央印发的《意见》《办法》《规定》《监督意见》4部重要统计改革文件,是习近平法治思想在统计工作中的具体体现。
2.2 关于深化统计管理体制改革的文件
2.2.1 主要目标
- 实现四个确保,即确保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独立调查、独立报告、独立监督职权不受侵犯,确保各级统计机构按照国家的统计规则政令办事,确保统计违纪违法案件得到有效查处,确保统计资料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2.2.2 重点措施
- 建立健全防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制,加强对领导干部统计工作考核和责任追究,把统计法纳入各级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学院、社会主义学院领导干部教育培训必修课,建立违规干预统计工作记录制度,加大对领导干部责任追究力度,建立防范和惩治工作问责制,加大执法监督力度。
2.3 关于统计违纪违法责任人处分处理建议
2.3.1 规定的重要事项
- 规定了统计机构、任免机关、纪检机关、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按照管理权限,依纪依法做好统计违纪违法责任人处分处理工作。
2.3.2 核心是“369”
- “369”相当于自由裁量基准,为处理统计违法案件提供了依据。
2.4 《关于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督察工作规定》
2.4.1 明确的目的和原则
- 明确《规定》的目的、原则等,确保统计数据真实准确。
2.4.2 明确督察主体、督察对象等
- 明确督察主体、督察对象等,为统计督察工作提供了指导。
2.5 《关于更加有效发挥统计监督职能作用的实施意见》
2.5.1 统计监督的重要性
- 统计监督是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对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情况的统计监督具有重要意义。
2.5.2 加快统计制度方法改革
- 加快统计制度方法改革,加大现代信息技术运用,夯实统计基层基础,使监督结果经得起实践和历史检验。
3.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139条解读
3.1 统计造假处分规定
3.1 统计造假处分规定
- 对进行统计造假,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3.2 统计造假失察处分规定
3.2 统计造假失察处分规定
- 对统计造假失察,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4. 统计法律法规的有关要求
4.1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计职责职权
4.1.1 设立组织机构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独立的统计机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设置统计工作岗位,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统计人员。
4.1.2 提供条件保障
- 为统计工作开展提供必要的保障,是统计法明确规定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重要职责。
4.1.3 组织实施本地重大国情国力普查
- 地方人民政府对重大国情国力普查,一般都是通过设立本级人民政府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来具体组织实施。
4.1.4 保障依法开展统计工作
- 地方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应当保障统计活动依法进行,支持统计机构、统计人员独立行使统计调查、统计报告、统计监督的职权。
4.2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及其统计人员职权
4.2.1 统计调查权
- 统计人员进行统计调查时,有权就与统计有关的问题询问有关人员,要求其如实提供有关情况、资料并改正不真实、不准确的资料。
4.2.2 统计报告权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及其统计人员有权将统计调查所取得的资料加以整理、分析,向各级党委政府以及社会各界提供统计报告。
4.2.3 统计检查权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在调查统计违法行为或者核查统计数据时,有权采取一系列措施。
4.2.4 行政惩戒权
- 在《统计法》《统计法实施条例》的法律责任部分,授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对统计违法行为具有通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惩戒权。
4.2.5 处分建议权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查处统计违法行为时,认为对有关国家工作人员依法应当给予处分的,应当提出给予处分的建议。
4.3 统计调查对象权利和义务
4.3.1 统计调查对象的权利
- 统计调查对象有权监督统计工作,检举统计违法行为,拒绝非法统计调查和检查,进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4.3.2 统计调查对象的义务
- 统计调查对象有义务如实提供统计资料,拒绝抵制统计违法行为,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建立健全统计资料管理制度,改正不真实、不准确的资料,接受统计执法检查。
4.4 法律底线和承担的责任
4.4 法律底线和承担的责任
-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以及各单位负责人的“6个不得”,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的“7个不得”,统计调查对象的“7个不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11个不得”。
5. 我省关于分类培育高质量纳统工作机制
5.1 指导思想
5.1 指导思想
-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充分发挥各级政府、统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基层村居作用,以培育扶持中小企业为抓手,以改进政府服务方式、提升区域营商环境为目标,以部门信息共享协同联动为基础,以高效统计监测为支撑,着力构建分类培育高质量纳统工作机制。
5.2 工作目标
5.2 工作目标
- 由县级政府牵头负责,建立“政府统一领导、村居全面摸排、职能部门培育、统计部门纳统”的企业高质量纳统工作机制,推动符合产业发展方向、有发展潜力的中小企业持续成长,达到标准、符合纳统要求企业应纳尽纳、应统尽统。
5.3 主要任务
5.3 主要任务
- 健全基层监管体系,筛选确认“种子”和“准四上”企业,动态监测企业成长,分类培育服务企业,入库纳统达标企业,持续服务纳统企业。
5.4 保障措施
5.4 保障措施
- 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分工协作,注重宣传引导。
5.5 需注意的问题
5.5 需注意的问题
- 防止伪造虚假纳税申报表和虚假利润表,避免选择性纳统,杜绝逼迫企业纳统,避免提前纳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