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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用工相关法律法规
1. 什么是劳务派遣
1. 什么是劳务派遣
####1.1 劳务派遣定义
- 劳务派遣指的是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后,将该劳动者派遣到用工单位从事劳动的一种特殊用工形式。
- 在这种特殊用工形式下,劳务派遣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但是不用工,即不直接管理和指挥劳动者从事劳动:用工单位直接管理和指挥劳动者从事劳动,但是与劳动者之间不建立劳动关系。
2. 劳务派遣用工存在的问题
2.1 用人单位向用工单位派遣非“三性岗位”劳动者
2.1.1 临时性工作岗位
- 临时性工作岗位是指存续时间不超过6个月的岗位。
2.1.2 辅助性工作岗位
- 辅助性工作岗位是指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
2.1.3 替代性工作岗位
- 替代性工作岗位是指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间内,可以由其他劳动者替代工作的岗位。
2.2 劳务派遣单位未依法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2年以上的固定期限书面劳动合同
2.2.1 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
-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法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2年以上的固定期限书面劳动合同。
2.3 部分劳务派遣员工未依法参加社会保险
2.3.1 劳务派遣单位为被派遣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
- 劳务派遣单位依法为被派遣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并办理社会保险相关手续。
2.4 劳务派遣单位以非全日制用工形式招用被派遣劳动者
2.4.1 劳务派遣单位不得以非全日制用工形式招用被派遣劳动者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四章第三十条的规定:劳务派遣单位不得以非全日制用工形式招用被派遣劳动者。
2.5 将已退休人员以劳务派遣形式派驻企业工作
2.5.1 将已退休人员以劳务派遣形式派驻企业工作
- 将已退休人员以劳务派遣形式派驻企业工作是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2.6 用工单位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数量超过其用工总量的10%
2.6.1 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
- 根据《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四条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10%。
2.7 用人单位或者其所属单位出资或者合伙设立的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或者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
2.7.1 用人单位不得设立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或者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不得设立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或者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
2.8 将被派遣劳动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单位
2.8.1 将被派遣劳动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单位
-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将被派遣劳动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单位。
2.9 劳务派遣单位或者用工单位应当承担的劳动法律方面的义务
2.9.1 劳务派遣单位或者用工单位应当承担的劳动法律方面的义务
- 劳务派遣单位或者用工单位应当向被派遣劳动者支付报酬,执行国家劳动标准,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
3. 总结
- 劳务派遣作为一种特殊用工形式,在实际应用中存在诸多问题。为规范劳务派遣用工,保障劳动者权益,我国出台了一系列法律法规。
-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法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2年以上的固定期限书面劳动合同,依法为被派遣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不得以非全日制用工形式招用被派遣劳动者。
- 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不得将被派遣劳动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单位。
- 劳务派遣单位或者用工单位应当承担的劳动法律方面的义务,包括向被派遣劳动者支付报酬,执行国家劳动标准,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等。
- 遵守法律法规,规范劳务派遣用工,保障劳动者权益,是每个用工单位和劳务派遣单位应尽的责任和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