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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法讲义
1. 行政诉讼概述
1.1 行政诉讼的概念
1.1.1 行政争议的广义与狭义
- 广义的行政争议包括行政主体与其他主体之间所发生的行政法上权利义务的纠纷。
- 狭义的行政争议是指行政主体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因具体行政行为而与相对人所发生的纠纷。
1.1.2 行政诉讼的定义
- 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时,依法向法院起诉,法院依法受理并作出裁判的活动。
1.2 行政诉讼的特征
1.2.1 解决争议的有限性
- 行政诉讼解决的是行政争议,而且是一定范围内的行政争议。
1.2.2 司法监督的性质
- 行政诉讼的主持者是法院,通过司法权对行政权的审查监督来实现对私权利的保护。
1.2.3 原被告关系恒定
- 行政诉讼中的被告只能是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主体。
1.2.4 目的的双重性
- 行政诉讼既要监督和维护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又要保护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1.3 行政诉讼法的概念
1.3.1 行政诉讼法的狭义与广义
- 狭义的行政诉讼法是指行政诉讼法典,即《行政诉讼法》。
- 广义的行政诉讼法是对行政诉讼法律规范的总称,包括《行政诉讼法》和其他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等文件中的行政诉讼法律规范。
1.3.2 行政诉讼法的范围
- 行政诉讼法的范围指的是行政诉讼法的具体表现形式或者法律渊源,包括《行政诉讼法》、其他法律、法规中的行政诉讼法律规范、司法解释中的行政诉讼法律规范等。
1.4 行政诉讼法的功能
1.4.1 保证人民法院正确及时审理行政案件
- 行政诉讼法通过正当行政诉讼程序的规制和保障,使人民法院能够正确履行法定的诉讼程序,并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对案件做出正确的裁判。
1.4.2 保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 行政诉讼法为行政相对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提供一个有效的、公正的司法救济途径,保护其合法权益。
1.4.3 维护和监督行政主体依法行使行政职权
- 行政诉讼法对行政主体行使国家行政职权的行为既具有维护的功能,同时也具有监督的功能。
2. 行政诉讼法的原则
2.1 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原则
2.1.1 含义
- 人民法院对于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拥有司法审查权,审查的内容主要是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问题。
2.1.2 内容
-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只对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一般不审查抽象行政行为。
-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只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一般不审查适当性问题。
2.2 当事人双方诉讼地位平等原则
2.2.1 含义
- 当事人双方诉讼地位平等是指在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时,当事人双方平等地行使诉讼权利,不允许一方的诉讼地位高于另一方。
2.2.2 内容
- 在行政诉讼中当事人双方的诉讼地位平等,当事人在诉讼中享有平等的诉讼权利,履行平等的诉讼义务。
2.3 人民检察院对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原则
2.3.1 含义
- 人民检察院作为专门的法律监督机关,对人民法院和当事人的行政诉讼活动实行监督,参与行政诉讼。
2.3.2 内容
- 人民检察院有权对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有权提出抗诉。
2.4 行政审判权独立行使原则
2.4.1 含义
- 人民法院依法对行政案件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2.4.2 内容
- 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独立进行审判,必须依照法律规定。
- 人民法院独立审判行政案件,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2.5 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
2.5.1 含义
-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在查清案件事实真相的基础上,正确适用法律,作出符合案件事实和法律的裁判。
2.5.2 内容
- 在审查事实方面,行政案件的审理对象是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应以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是否有事实依据为审查的重点。
- 在适用法律方面,人民法院在作出裁判时,应区别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和参照的规范性文件。
2.6 适用民族语言文字原则
2.6.1 含义
- 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行政诉讼的权利。
2.6.2 内容
- 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共同居住的地区,人民法院应当用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进行审理和发布法律文书。
2.7 辩论原则
2.7.1 含义
- 辩论原则是指行政诉讼当事人在诉讼进行中,在人民法院审判人员的主持下,有权对案件事实、争议的问题和适用的法律进行辩驳和论证。
2.7.2 内容
- 辩论是当事人的一项重要的诉讼权利,同时,当事人的辩论,又有助于审判人员查明案情,正确解决纠纷。
3. 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3.1 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概念及意义
3.1.1 概念
- 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是指人民法院受理行政争议案件的范围,亦即法律规定的、法院受理审判一定范围内行政案件的权限。
3.1.2 意义
- 对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而言,受案范围关系到他们能对哪些行政行为有起诉权。
- 对于行政机关而言,受案范围则是指它们所做出的哪些行政行为要接受法院的司法审查。
- 对于人民法院而言,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标志着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的范围。
3.2 确定受案范围的原则和方式
3.2.1 原则
- 最大大限度的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 符合人民法院与行政机关在受理行政案件上的合理分工,正确处理司法权与行政权的关系。
- 稳定性和灵活性相结合,现实性与前瞻性相结合。
3.2.2 方式
- 总体规定、否定列举式规定和肯定列举式规定。
3.3 法院可以受理的案件
3.3.1 不服行政处罚的案件
- 对行政拘留、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警告等行政处罚不服提起的行政诉讼。
3.3.2 不服行政强制措施的案件
- 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不服提起的诉讼。
3.3.3 认为对要求颁发许可证和执照的申请予以拒绝或者不予答复的案件
- 申请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拒绝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或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行政许可的其他决定不服的提起的诉讼。
3.3.4 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 对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的;
3.3.5 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
- 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经营自主权或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经营权的;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