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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
1. 国旗法的制定与修正
1.1 制定背景
1.1.1 国旗法的制定
- 国旗法的制定旨在维护国旗的尊严,规范国旗的使用,增强公民的国家观念,弘扬爱国主义精神,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 根据宪法,国旗法于1990年6月28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1.1.2 国旗法的修正
- 国旗法分别于2009年8月27日和2020年10月17日进行了第一次和第二次修正。
- 修正旨在进一步规范国旗的使用,强化对国旗尊严的维护。
2. 国旗的定义与规格
2.1 国旗的定义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是五星红旗,按照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主席团公布的国旗制法说明制作。
- 国旗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象征和标志,每个公民和组织都应当尊重和爱护国旗。
2.2 国旗的规格
- 国旗的通用尺度为国旗制法说明中所列明的五种尺度。
- 特殊情况使用其他尺度的国旗,应当按照通用尺度成比例适当放大或者缩小。
- 国旗、旗杆的尺度比例应当适当,并与使用目的、周围建筑、周边环境相适应。
3. 国旗的升挂与使用
3.1 升挂国旗的场所与机构
- 每日升挂国旗的场所或机构包括北京天安门广场、新华门、中共中央委员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等。
- 工作日升挂国旗的机构包括中共中央各部门和地方各级委员会、国务院各部门、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等。
- 学校、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美术馆、科技馆、纪念馆、展览馆、体育馆、青少年宫等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应当在开放日升挂、悬挂国旗。
3.2 特殊节日与纪念日的国旗使用
- 国庆节、国际劳动节、元旦、春节和国家宪法日等重要节日、纪念日,各级国家机关、各人民团体以及大型广场、公园等公共活动场所应当升挂国旗。
- 民族自治地方在民族自治地方成立纪念日和主要传统民族节日应当升挂国旗。
- 举行宪法宣誓仪式时,应当在宣誓场所悬挂国旗。
3.3 国旗的降半旗
- 下列人士逝世,下半旗志哀: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国务院总理、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等。
- 举行国家公祭仪式或者发生严重自然灾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以及其他不幸事件造成特别重大伤亡的,可以在全国范围内下半旗志哀,也可以在部分地区或者特定场所下半旗志哀。
4. 国旗的管理与保护
4.1 国旗的管理
- 国旗及其图案不得用作商标、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和商业广告,不得用于私人丧事活动等不适宜的情形。
- 国旗应当作为爱国主义教育的重要内容,中小学应当教育学生了解国旗的历史和精神内涵、遵守国旗升挂使用规范和升旗仪式礼仪。
- 新闻媒体应当积极宣传国旗知识,引导公民和组织正确使用国旗及其图案。
4.2 国旗的保护
- 不得升挂或者使用破损、污损、褪色或者不合规格的国旗,不得倒挂、倒插或者以其他有损国旗尊严的方式升挂、使用国旗。
- 不得随意丢弃国旗。破损、污损、褪色或者不合规格的国旗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回、处置。大型群众性活动结束后,活动主办方应当收回或者妥善处置活动现场使用的国旗。
5. 国旗法的法律责任
5.1 国旗法的法律效力
- 国旗法自1990年10月1日起施行,具有法律效力。
5.2 国旗法的法律责任
- 在公共场合故意以焚烧、毁损、涂划、玷污、践踏等方式侮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由公安机关处以十五日以下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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