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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1. 总则
1.1 总体要求和适用范围
1.1.1 党的纪律是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必须遵守的行为规则
- 党的纪律是党的生命线,是维护党的团结统一、完成党的任务的保证。
- 党的纪律处分工作是党的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党的基本路线。
1.1.2 党的纪律处分工作遵循下列原则:
- 坚持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
- 党纪面前一律平等。
- 实事求是。
- 民主集中制。
- 惩前毖后、治病救人。
1.2 违纪与纪律处分
1.2.1 对党员的纪律处分种类
- 警告;
- 严重警告;
- 撤销党内职务;
- 留党察看;
- 开除党籍。
1.2.2 对于违犯党纪的党组织的处理
- 责令其作出书面检查或者给予通报批评。
- 对于严重违犯党纪、本身又不能纠正的党组织,上一级党的委员会在查明核实后,根据情节严重的程度,可以予以改组或者解散。
1.3 纪律处分运用规则
1.3.1 纪律处分应当坚持以下原则:
- 依据事实,分清是非,正确适用纪律处分。
- 教育与惩处相结合。
- 宽严相济。
1.4 对违法犯罪党员的纪律处分
1.4.1 党员有嫖娼或者吸食、注射毒品等丧失党员条件,严重败坏党的形象行为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1.5 其他规定
1.5.1 预备党员违犯党纪,情节较轻,可以保留预备党员资格的,党组织应当对其批评教育或者延长预备期;情节较重的,应当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
2. 分则
2.1 对违反政治纪律行为的处分
2.1.1 在重大原则问题上不同党中央保持一致且有实际言论的
- 公开发表坚持资产阶级自由化立场、反对四项基本原则,反对党的改革开放决策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 在党内组织秘密集团或者组织其他分裂党的活动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2.1.2 制造、散布、传播政治谣言,破坏党的团结统一的
- 组织迷信活动的
- 组织、利用宗族势力对抗党和政府
2.1.3 党员领导干部对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等错误思想和行为不报告、不抵制、不斗争,放任不管,搞无原则一团和气,造成不良影响的
2.2 对违反组织纪律行为的处分
2.2.1 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 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党组织作出的重大决定;
- 违反议事规则,个人或者少数人决定重大问题;
- 故意规避集体决策,决定重大事项、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使用;
- 借集体决策名义集体违规。
2.2.2 侵犯党员的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3 对违反廉洁纪律行为的处分
2.3.1 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他人谋取利益,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收受对方财物
2.3.2 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礼金、消费卡(券)和有价证券、股权、其他金融产品等财物,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2.3.3 收受其他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财物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2.4 对违反群众纪律行为的处分
2.4.1 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 对涉及群众生产、生活等切身利益的问题依照政策或者有关规定能解决而不及时解决,庸懒无为、效率低下,造成不良影响;
- 对符合政策的群众诉求消极应付、推诿扯皮,损害党群、干群关系;
- 对待群众态度恶劣、简单粗暴,造成不良影响;
- 弄虚作假,欺上瞒下,损害群众利益;
- 其他不作为、乱作为、慢作为、假作为等损害群众利益行为。
2.4.2 遇到国家财产和群众生命财产受到严重威胁时,能救而不救,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2.5 对违反工作纪律行为的处分
2.5.1 工作中不负责任或者疏于管理,贯彻执行、检查督促落实上级决策部署不力,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损失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2.5.2 党员领导干部对于到任前已经存在且属于其职责范围内的问题,消极回避、推卸责任,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不良影响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2.6 对违反生活纪律行为的处分
2.6.1 生活奢靡、铺张浪费、贪图享乐、追求低级趣味,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2.6.2 与他人发生不正当性关系,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2.6.3 违背社会公序良俗,在公共场所、网络空间有不当言行,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2.6.4 有其他严重违反社会公德、家庭美德行为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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