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一编 总则
第一章 总体要求和适用范围
1.1 党的纪律概述
- 党的纪律是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必须遵守的行为规则。
- 党的纪律包括政治纪律、组织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等。
1.2 纪律处分原则
- 党的纪律处分工作遵循下列原则:
- 坚持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
- 党纪面前一律平等。
- 实事求是。
- 民主集中制。
- 惩前毖后、治病救人。
第二章 违纪与纪律处分
2.1 纪律处分种类
- 对党员的纪律处分种类包括:
- 警告。
- 严重警告。
- 撤销党内职务。
- 留党察看。
- 开除党籍。
2.2 党组织纪律处分
- 对于违犯党纪的党组织,上级党组织应当责令其作出书面检查或者给予通报批评。
- 对于严重违犯党纪、本身又不能纠正的党组织,上一级党的委员会在查明核实后,根据情节严重的程度,可以予以改组或解散。
第三章 纪律处分运用规则
3.1 纪律处分运用原则
- 纪律处分运用应当坚持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规、手续完备的原则。
- 应当综合考虑违纪事实的性质、情节、危害后果等因素,正确适用纪律处分。
第四章 对违法犯罪党员的纪律处分
4.1 违法犯罪党员纪律处分
- 党员有嫖娼或者吸食、注射毒品等丧失党员条件,严重败坏党的形象行为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 党员触犯刑律被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党组织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五章 其他规定
5.1 预备党员纪律处分
- 预备党员违犯党纪,情节较轻,可以保留预备党员资格的,党组织应当对其批评教育或者延长预备期。
- 情节较重的,应当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
第二编 分则
第六章 对违反政治纪律行为的处分
6.1 违反政治纪律行为
- 在重大原则问题上不同党中央保持一致且有实际言论。
- 公开发表坚持资产阶级自由化立场、反对四项基本原则,反对党的改革开放决策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 在党内组织秘密集团或者组织其他分裂党的活动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6.2 违反政治纪律处分
- 对党不忠诚不老实,表里不一,阳奉阴违,欺上瞒下,搞两面派,做两面人,在政治上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 制造、散布、传播政治谣言,破坏党的团结统一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 不按照有关规定向组织请示、报告重大事项,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 组织、参加反对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或者重大方针政策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的,或者以组织讲座、论坛、报告会、座谈会等方式,反对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或者重大方针政策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 对信仰宗教的党员,应当加强思想教育,要求其限期改正。
- 组织迷信活动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 组织、利用宗族势力对抗党和政府,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 党员领导干部对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等错误思想和行为不报告、不抵制、不斗争,放任不管,搞无原则一团和气,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七章 对违反组织纪律行为的处分
7.1 违反组织纪律行为
- 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 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党组织作出的重大决定。
- 违反议事规则,个人或者少数人决定重大问题。
- 故意规避集体决策,决定重大事项、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使用。
- 借集体决策名义集体违规。
7.2 违反组织纪律处分
- 拒不执行党组织的分配、调动、交流等决定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 在党组织纪律审查中,依法依规负有作证义务的党员拒绝作证或者故意提供虚假情况,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 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 违反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规定,隐瞒不报。
- 在组织进行谈话函询时,不如实向组织说明问题。
- 不按要求报告或者不如实报告个人去向。
- 不如实填报个人档案资料。
- 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有关规定组织、参加自发成立的老乡会、校友会、战友会等,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八章 对违反廉洁纪律行为的处分
8.1 违反廉洁纪律行为
- 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他人谋取利益,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收受对方财物,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 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礼金、消费卡(券)和有价证券、股权、其他金融产品等财物,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 收受其他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财物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 党员领导干部离职或者退(离)休后违反有关规定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等职务,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处分。
第九章 对违反群众纪律行为的处分
9.1 违反群众纪律行为
- 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 对涉及群众生产、生活等切身利益的问题依照政策或者有关规定能解决而不及时解决,庸懒无为、效率低下,造成不良影响。
- 对符合政策的群众诉求消极应付、推诿扯皮,损害党群、干群关系。
- 对待群众态度恶劣、简单粗暴,造成不良影响。
- 弄虚作假,欺上瞒下,损害群众利益。
- 其他不作为、乱作为、慢作为、假作为等损害群众利益行为。
9.2 违反群众纪律处分
- 遇到国家财产和群众生命财产受到严重威胁时,能救而不救,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十章 对违反工作纪律行为的处分
10.1 违反工作纪律行为
- 工作中不负责任或者疏于管理,贯彻执行、检查督促落实上级决策部署不力,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损失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 党员领导干部对于到任前已经存在且属于其职责范围内的问题,消极回避、推卸责任,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不良影响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10.2 违反工作纪律处分
- 工作中不敢斗争、不愿担当,面对重大矛盾冲突、危机困难临阵退缩,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 在考试、录取工作中,有泄露试题、考场舞弊、涂改考卷、违规录取等违反有关规定行为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十一章 对违反生活纪律行为的处分
11.1 违反生活纪律行为
- 生活奢靡、铺张浪费、贪图享乐、追求低级趣味,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 与他人发生不正当性关系,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 利用职权、教养关系、从属关系或者其他相类似关系与他人发生性关系的,从重处分。
- 违背社会公序良俗,在公共场所、网络空间有不当言行,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 有其他严重违反社会公德、家庭美德行为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