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刑法概述
1. 德国刑法的历史发展
1.1 资本主义刑法的创立与初步改革
1.1.1 产生动因
- 经济基础:德国工业经济的迅速发展
- 思想基础:资产阶级启蒙思想的影响,康德黑格尔费尔巴哈的形式古典学派
- 立法基础:法国刑法典提供了立法范本
- 政治基础:德国实现统一
- 1871年刑法典是第一步刑法典,标志着德国近代资产阶级刑罚的建立
1.1.2 发展过程
- 1909、1913、1919进行三次刑法修稿草案
- 魏玛共和国建立后,进行1922、1924年两次刑法修改草案,因故未能实施
1.2 资产阶级刑法的蜕变(倒退时期)
1.2.1 法西斯的统治时期
- 法西斯的统治时期名义上沿用1871年刑法典,实际上以单行立法的形式进行统治
- 废除罪刑法定制度,代之以类推制度
- 刑法严酷,扩大死刑的使用,甚至恢复身体刑
- 法外用刑,惊醒种族灭绝和屠杀
1.3 资产阶级刑法的分离和重建
1.3.1 战后刑法的恢复与发展
- 废除1933年以来刑法典中的纳粹思想。德国分裂为东德、西德
- 德意志联邦共和国(西德)恢复1871年刑法典,根据需要以单行立法的方式部分改革
- 德意志民主共和国(东德)以苏联刑法为蓝本,建立社会主义性质的刑法体系
1.3.2 德国刑法的重新统一
- 1975年刑法典适用于统一后的德国
- 德国资产阶级刑法建立发展的特点:政治和社会的稳定,刑法理论的进步和争鸣,远见的刑事改革政策,局部修改和全面修改相结合
1.4 1871年刑法典
1.4.1 1871年之前刑法状况
- 刑法分散且不统一,各邦国适用普通法和封建内容混同的邦国刑法
1.4.2 1871年刑法典的结构和内容
- 分三部分共370条:总则、刑例、罪及刑
- 接受资产阶级的民主自由人权思想,在刑法的结构体例原则制度上有创新
1.4.3 1871年刑法典的特征
- 结构上:区分总则、分则。总则规定刑法的基本原则和其他刑罚适用问题的区别,分则以罪名+罪状+法定刑的方式,确定罪名的成立条件和法定刑。
- 内容上:以条文的形式确立罪刑法定原则并具体化
1.5 1871年之后的德国刑法,到1975年之前
1.5.1 刑法的初步发展(1871-1933)
- 19世纪末,1871年刑法典无法解决德国资本主义从自由向垄断过渡中出现的严重犯罪问题
- 1909年刑法修改委员会采纳新派理论提出第一份修改草案
- 1922年刑法修正草案,废除死刑,扩大罚金刑适用范围,设立保安处分
1.5.2 法西斯政权统治时期(1933-1945)
- 表面上沿用1871年刑法典,实际上以单行刑事法律的方式对法典进行修改,进行统治
- 法西斯刑法特征:抛弃罪刑法定原则,意思刑法代替结果刑法,增加保护法西斯政府和国社党的犯罪,实行种族主义的素质论,刑罚野蛮残酷
1.5.3 战后刑法的恢复与发展(1945-1975)
- 德意志民主共和国(东)以苏联刑法为蓝本,1968年指定并实行了刑法典
- 德意志联邦共和国(西)1946年第11号令,恢复使用1871年刑法,废除纳粹思想;1949年基本法和1953年刑修正案,将罪刑法定和废除死刑作为宪法原则
1.6 1975年刑法典
1.6.1 1975年刑法典的制定
- 在1962年《刑法典草案》和1966年《供选择的刑法典草案》的基础上,先制定了第一部刑法修改法,后通过第二部刑法修改法。两部法律合二为一,为1975年刑法典。
1.6.2 1975年刑法典的主要内容
- 共385条,分总则和分则两部分
- 总则:刑法、犯罪、犯罪的法律后果、告诉、授权和要求处刑、时效
- 分则共279条,28章;1981年增设了污染环境罪成为29章
1.6.3 1975年刑法的特点
- 结构上:刑法典更加集中和系统,更加注重犯罪的法律后果
- 内容上:刑罚改革,废除死刑,将主刑改为统一的自由刑和罚金刑
1.7 1975年之后德国刑法的发展
1.7.1 适应刑事政策的发展,进一步贯彻教育刑思想
- 1982年,增加被判无期自由刑罪犯也能假释
- 1986年,放宽保护观察附暂缓执行和假释的条件,废除累犯加重出发规定
- 1990年《少年刑法典》明确未成年刑事犯罪与成人犯罪在承担刑事责任上的区别
1.7.2 注重经济犯罪的惩罚,形成独立的经济刑罚体系
- 1975年之后,德国经济迅速发展,经济领域严重违法行为增多,刑法很难打击这种行为,于是联邦经济刑法改革委员会先后颁布两部专门的经济犯罪对策法。
1.7.3 加强对国际犯罪的惩治
- 接受国际合作对抗恐怖主义的国际条约,加强对恐怖主义犯罪的惩治
- 加强对有组织从事毒品犯罪互动的惩治
1.7.4 适应犯罪观念,堕胎行为非犯罪化
1.7.5 加强环境的刑法保护
1.7.6 颁布反腐败法、盐城贿赂犯罪
1.8 德国刑法理论来源
1.8.1 形式古典学派
- 抨击封建、残酷的神学刑法,接受资产阶级启蒙思想的理论,以罪刑法定、罪责刑相适应和罪行人道三大原则作为刑法体系的核心




